基本介紹
澳大利亞,電器產品的EMC要求由ACA(Australi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)監控。使用的標準除了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標準(AS/NZS)之外,ACA2002年又承認了103個其他標準,這些標準包括EN,IEC和CISPR。
為了限制電磁干擾的影響,澳大利亞從1999年1月起,對所有的在標準規定范圍內的產品實行電磁干擾(EMI)強制性要求。部分EMC實驗項目也必須符合強制性要求,它們是:傳導干擾、斷續干擾(喀嚦聲)、輻射干擾。其余EMC項目不作強制要求。產品經檢驗符合相關標準,才可貼上C-Tick標志。任何公司或個人要使用此標志必須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得到書面批準后方可使用,而且標志的高度不得低于3毫米。
信息標識
C-Tick標志旁必須按規定標上澳洲供應商的信息,以便ACA在市場上抽檢產品時能有效地追溯到為該產品EMC負責的供應商。信息的標識包括四方面的內容:
1.澳洲供應商的注冊名稱與地址。
2.澳洲公司注冊號(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)
3.由ACA頒發給澳洲供應商的號碼。
4.產品在澳洲市場上使用的澳洲注冊商標。
產品劃分
澳大利亞的EMC體系把產品劃分為三個級別,供應商在銷售級別二、級別三產品前,必須在ACA注冊,申請使用C-Tick標志。
級別一產品
級別一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低的產品,如手動開關、簡單的繼電器、單向鼠籠式電感電機、電阻等。對級別一的產品,供應商必須簽署符合性聲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。級別一的產品可以自愿申請C-Tick標志,但是供應商在選擇使用該標志后,在提供符合性聲明和產品描述書的同時,還要提供符合性記錄,以證明聲明中所描述的產品已符合了相關的EMC標準。測試地點不作要求,允許內部測試。
級別二產品
級別二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較高的產品,如開關電源、電焊機、調光器、大部分的家用電器等。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,還要提供按相關標準進行的測試報告,如果沒有相關標準,則需要提供技術結構文件,測試地點不作要求,允許內部測試。
級別三產品
級別三產品是指對使用無線頻譜的設備干擾輻射極高的產品,即CISPR11與CISPR22覆蓋的產品。目前,通信終端產品仍就包含在此范圍內,但是從2003年11月7日起,終端產品將被劃分到級別二產品中。供應商除了必須簽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產品描述書外,還要提供由認可的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。同時還要出具由QSM認證機構頒發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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